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抗战时期中英谈判香港问
对义和团运动学术讨论中
从《燕行录》看18世纪中
论中国近代民族资本的分
再论中国资本主义和资产
试论中国资产阶级的产生
论中国资本主义两个部分
试论中国近代农业中资本
陈旭麓略论中国近代社会
沈渭滨论辛亥革命与东南
最新热门    
 
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1840年2月20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择》下册,535—536页。)。诚如英国下议院议员Sir Robert Peel所说:“英国政府知道商务监督并无合法的权力,枢密院令只是一纸空文……早在1836年1月, 英国政府已知悉缺乏权力的问题(指驻华商务监督的权力——笔者按),枢密院令只会成为一个笑柄……其实,在枢密院令通过之前,必须先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这种对英国臣民的司法管治不单是要获得中国政府的同意,而且还需要征求中国政府的授权”(注:引自Sir Robert Peel, "War with China", 9 April, 1840, inNo.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in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 p.912 and pp.916—917.)。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英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要在中国施行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最重要的是从外交上获得中国皇帝的同意,这才合乎国际法则。因此义律在林维喜命案中所设立的法庭是非法的,所进行的审讯亦是违法的,他的最后裁决当然也是无效的。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