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
 |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
|
|
1840年2月20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择》下册,535—536页。)。诚如英国下议院议员Sir Robert Peel所说:“英国政府知道商务监督并无合法的权力,枢密院令只是一纸空文……早在1836年1月, 英国政府已知悉缺乏权力的问题(指驻华商务监督的权力——笔者按),枢密院令只会成为一个笑柄……其实,在枢密院令通过之前,必须先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这种对英国臣民的司法管治不单是要获得中国政府的同意,而且还需要征求中国政府的授权”(注:引自Sir Robert Peel, "War with China", 9 April, 1840, inNo.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in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 p.912 and pp.916—917.)。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说,英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要在中国施行领事裁判权的前提,最重要的是从外交上获得中国皇帝的同意,这才合乎国际法则。因此义律在林维喜命案中所设立的法庭是非法的,所进行的审讯亦是违法的,他的最后裁决当然也是无效的。
(资料来源:《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