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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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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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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9月23日写信给巴麦尊时曾申明,他不会把牵涉*罪的英国疑犯交给中国政府治理,而要依据英国的法律审讯。可是在两年之后,当中国政府要求他交出凶手之时,他却表示,如果是真正的凶手的话,愿意交凶,他拒绝交凶只是因为不愿找一个代罪的羔羊来顶替而已(注:H.B.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Chinese Empire, Vol.1, p.244.)。他声称根据英国的枢密院令, 代表英国政府成立海上法庭,执行对英国海外臣民的领事裁判权,可是又要邀请中国官员出席聆讯。义律既然认为英国拥有领事裁判权,又何须理会中国司法机关的要求呢?在H.B. Morse的著作中也提到,义律的裁决最终也不为英国政府所接受,因为连英国政府也不承认义律拥有司法裁判权(注:idem,p.238.这些在林维喜命案中曾被起诉和判刑的英国水手,在返回英国后,全部获得释放。请参看Jack Beeching, TheChinese Opium Wars, p. 88.同时亦可参阅Immanuel C. Y. Hsu, TheRise of Modern China, p. 183. 英国国会下议院议员Mr. W.E.Gladstone亦认为:“一名中国人在岸上为英国人所谋杀,义律也不能惩罚该凶手”。引自Mr.W.E.Gladstone, "War with China", 8 April,1840, in No. II, Subjects of Debates in the House of Commons,in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Third Series, Vol. LIII(53),p.820.)。其后,义律的权责受到英国商人的质疑(注:英国布利斯特市的商人曾经致函外交大臣巴麦尊,质疑驻华商务监督的权责问题,信中说:“……具呈人也不知道,商务监督有什么权力来管理英国在华的不法人民,或保护遭受英人或中国人损害的英国人民。具呈人深知:关于惩治犯罪行为,他的权力远不及英国的巡官,他又无力来保护英国人的生命财产,以免遭受中国政府的虐待与掠夺。具呈人听说:阁下曾向国会下院三次提出法案,在中国建立民刑法院,与一个海军法院。但六年已经过去了,在这期间每年有三千英人去中国,在澳门、黄埔、伶仃、广州居住,不受本国法律的束缚。每日每时,都与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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