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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英两国政府处理林维喜事件的手法与态度(之二)

时间:2007-3-9 17:26:37  来源:不详
二十年十二月初七日,《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1册,卷19,42页。)。但是义律已迅速地在1月29 日向香港居民发出晓谕,并谓:“女皇陛下臣民或除该岛土著和前往该岛的中国人之外的其他各国人在香港所犯的一切违法行为,应由目前在中国设立的刑事法庭和海事法庭审理。”(注:义律:《公告》,1841年1月29日,《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911页。 )《穿鼻条约》既未经合法的外交确认程序,更未经道光皇帝批准,可是义律却以其一贯的作风行事,公然侵夺中国领土,自行成立刑事和海事法庭,破坏中国的司法自主权。义律的玩弄借口,制造*据,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完全漠视国际法则,连英国政府也可能受到其摆弄。义律及其所代表的英国政府在林维喜一案中所犯的错失,是无法推卸的。

四 结语

在《南京条约》于1842年签订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有完全和绝对的司法自主权。任何在中国领土发生的刑事案件,中国政府都有全权进行审理,不容外国政府干预。发生在香港的林维喜事件,涉案的疑凶虽是英国人,林则徐坚持由中国政府审理,并且要求义律交出凶手,是完全合乎法理的,也是坚决维护中国司法自主权的负责任的表现。

林则徐在采取正式索凶的行动之前,首先通过所辖的新安县知县及澳门同知对案件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审讯,在有充分的人证与物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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