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页。)从1888年到1898年的十年中,康有为在上皇帝书中,几乎每一次都提出这个主张,可以说是十年一贯。
现在来看很清楚,维新派所说的“议会”并不是欧洲资产阶级那种议会,并不是资产阶级代议制,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说过议会应当具有立法权。他们心目中的议会,仅仅是为了便于皇帝“通下情”而设立的传送机构,最多是参谋机关或谘询机关。在“公车上书”中,康有为把议会制度附会为我国汉朝的议郎制度,对于议员,主张“因用汉制,名曰议郎”,恐怕不仅仅是为了“托古改制”,而是因为对欧洲那种议会还没有正确的知识。仔细看看康有为关于设立议会的全部说法就可以发现,他其实并不真正了解在欧洲产生的资产阶级民主学说,他不知道社会契约学说,不具有君主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思想;相反,君权神授的观念并没有在康、梁的头脑中动摇,他们虽然批判“上体太尊”,却没有提出君主立宪的概念。他们所说的议郎制度,同汉代的“举贤良”方策并无本质上的区别,确实是中国的老办法。当然,严复比较正确地介绍过欧洲的议会制度,(见《原强》和《辟韩》两文,资Ⅲ,第58—59页,79—80页。)但是严复介绍的这类重要观点,并没有在戊戌政变以前的康、梁的著作中反映出来,这类观点究竟对康、梁是否产生过影响,还是一个疑问。我们恐怕不能说康、梁拒绝欧洲议会思想,因为他们对于封建制度弊端的认识和批判的确是深刻的,具有这种批判性的认识,比较容易接受欧洲议会思想(严复本人就是一个例证),很大的可能是他们当时既没有深入地接触这种思想,也不能完全理解这种思想。他们口头上反复讲议会这个词,说的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只是说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没有达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之前,人们难以超出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即使是先进思想摆在他们面前,他们也理解不了。严复久居国外,有感性认识,他是懂得了,但也并未接受,并未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恐怕也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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