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44处商务总分会和分所,已查明的参加行业数多则33个,少则5个,入会商号凡1868家。(注:据<直隶省建立商务总分会情况一览表>统计而出,详见《汇编》第275-282页。)这些商会有的是由地方官劝办而成,或在旧有会馆基础上建立;有的是由地方殷实绅商为振兴本埠工商而自行组建;还有一些是经天津商务总会照会各府州县官署“一体出示晓谕”后而设立的。所立章程,一般“悉遵天津总会章程办理”,个别地方“乃以商埠较小,商识幼稚,于总会章程不得不稍有变通”。组织机构亦基本模仿天津商务总会,采取总理、协理、董事制。“凡入会之家,随时发给门牌,一体保护”。至于会费收取方式则大同小异,有的将入会商人分为三等,“上等每年缴会费制钱四千,中等三千,次等二千,愿多出者听”;有的则规定“所有一切杂费先由入会之家分摊”。但无论如何举措,要在“并心一志”,“总以开商智、集团体、谋公益、挽利权,用符总会宗旨”,“故不敢与总会异”(注:《汇编》,第51页。)。天津之于腹地的“龙头”作用于兹又见一斑。
再看第二个方面。本来,按照商部的有关规定,商务总会与分会、分所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所谓:“总会、分会以地方商务繁简为衡,不以体制论也”;“总分会之实质,在联络,不在统辖,非地方隶属政体可比”(注:转引自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巨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262页。)。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受近代“合群”观念的浸染和大都市社团核心性意向的影响,或因地方趋新力量不足,期冀得到都市同仁的支持声援,直隶农村的一些商会往往逾越官方圈定的“界限”,主动聚集在天津商务总会的旗帜下。如顺德府商务分会成立时即自动尊奉天津商务总会为自己当然的上级组织:“查欧洲各国商会,自组织托辣斯(即托拉斯)以来,无不通国联为一会。我国商情之窳,首败于无团体。纵不能通国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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