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当通省一会。是敝郡商会必当属于天津商会,自是一定之理”(注:《汇编》,第192页。)。为此,该会在订立的试办商会章程中又明文规定:“应禀明督宪将此埠作为天津支会,并移知天津商总查照”(注:《汇编》,第193页。)。其他部分州县亦不约而同,或在筹办时先行派员赴津“在商务总会陈明一切”,“蒙津商允准”后,“附作分会”(注:《汇编》,第247页。);或在独立组会后,再将会章、商人名册等牒呈天津商会查核备案,请予颁发钤记(图章),札委商董。天津商会乐得以“盟主”的身份纳享其成。此后,凡各级分会的集议事由、兴革事项、商务纠葛,等等,均呈报总会备案或仲裁;向省府当局或商部提出的要求亦往往由它传递。而天津总会则在组织地区性*经济活动时,总是通告各分会共同参与,一致行动;凡有关下属各级地方的商情和中央、省府的商务政策概由它上传下达;省与省之间的各类商务活动由它中介联系。如此双向互动,乃形成事实上的统辖和上下级关系。
此外,天津商会还凭借其为集官、绅、商、学于一身之绅商活动大本营的优势地位,积极向其他社会团体顺向渗透。如“天津县自治期成会”会员“多为商界中人”;1911年“天津公安总会”成立时,其1名会长、2名副会长分别由天津商会总理王贤宾及协理宁世福、吴连元担任,议董、股长等亦几由商会头面人物包揽。其余像戒烟会、救火会、农会、教育会等,也多与商会存在着经费、人员、信息等密切的协作关系。紧追其后的腹地农村商会亦类皆如此。总之,随着时势的推移,津商会的活动范围愈来愈宽广,几乎覆盖了社会各层面与各领域,无可置疑地成为地方官府之外一支重要的社会整合力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大量来自于民间的趋新势力逐渐团聚在已资产阶级化了的绅商周围,还进一步促进了近代天津城市公共领域的发展,使自清中叶以来就出现萌芽形态的市民社会得到初步的增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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