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论对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进行检讨,矫正了长期以来两种固有的不合理的观念:“第一是牧民与保民思想在今日之不合时宜,第二是纳国家与人民为一体”,认为在这种错误思想长期指导下,“治人者有权,而治于人者无权”,(丁文江《梁任公年谱长编初稿》第153页,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结果造成了中国人的奴隶性格,而这正是中国*腐败、思想阻塞的根源,故“不除此性,中国万不能立于世界万国之间”。(萧一山《清代通史》(四)、第2342页,中华书局出版。)
但是梁启超的这种激进言论和主张并未持续多久。1903年2月,梁在《敬告我国国民》一文中转而对破坏主义持怀疑态度,他说:“若夫持破坏主义者,则亦有人矣。吾又勿论其主义之为福、为毒于中国,惟请其自审焉,果有实行此主义之能力与否而已。今之中国,其能为无主义之破坏者,所至皆是矣;其能为有主义之破坏者,吾未见其人也”。(李华兴、吴嘉勋《梁启超选集》,第388页。)同年6月,他在给蒋观云的信中,明确表示“不敢倡言革命矣”,(丁文江《梁任公年谱长编初稿》第187页,台湾世界书局出版。)并于1906年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开明专制论》,认为中国当时不仅没有具备民主共和的条件,甚至君主立宪也无法立刻实行,只能以开明专制作为过渡。他指出,由于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和愚民政策,造成了中国人只有部民而无国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希望立刻建立共和政体,可望但不可及,“昨日就专制,而今日已共和,如两船相接触,而绝无一楔子以行其间,则其冲突之程度,必极猛烈,显而易见”,(《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四号第17页。)必须以开明专制作为过渡。所谓开明专制,按照梁启超的解释,就是“以所专制之客体的利益为标准”。(《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一号第14页。)这里的客体指的是国民。因此,在开明专制时代,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不仅得到保障,而且它以逐渐发展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为最终目的。与开明专制相适应,梁启超转而反对排满,认为满族与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一样,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异族。
二
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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