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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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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39: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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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从保卫局的具体职责,也可明显地看出其所兼有的公益机构特征。根据章程的规定,保卫局的具体职责是:逮捕*放火、斗殴盗窃、奸*拐骗的罪犯,帮助行路遇难、醉酒疯颠、老幼残疾之人;监视无固定职业、形迹可疑者;在扰攘街市遇有“聚众喧杂之事”,维持治安;另还包括清道除污、禁卖腐败与假冒食物、收存遗物帮助归还等各项职责(注:《湖南保卫局章程》,《湘报》第7号。)。 这些大都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管理市政道路和城市卫生等公共事务方面,保卫局始终十分重视,曾专门拟定了清理街道章程,规定各分局配备车辆,雇清道夫清扫运送垃圾,疏通积淤;另设专员随时巡查,负责清理违章占道、检查公共卫生等(注:《保卫局清理街道章程》,《湘报》第147号。)。同时,保卫局还附设五个迁善所办理善举, 但这类善举与以往的慈善活动有着明显不同,基本上属于社会公益行为。实际上,迁善所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经元善所称之工艺院,也可说是变通善堂与善举,既恤贫又保富的新举措。
另外,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还有人拟仿照西法成立红十字会。据《申报》记载,上海商人孙实甫(名淦)多财善贾,久寓日本大坂经商,“以济人行善为心,近见中国军制皆效法泰西而军中缺少良医……爰拟创设红十字会,随营施治,俾军人咸得免疾苦而少死亡”。他还翻译了日本红十字会章程“具禀使署,请准回中国创兴”(注:《创兴善会》,《申报》1898年3月26日:《创兴红十字会说》,《申报》1898年5 月9日。)。由此可知,近代中国红十字会的正式创立虽然是在1904年,但早在戊戌维新运动时期已曾有商人将此举提上议事日程。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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