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大多数之意志未必即为国利民福所在;二则,真正的大多数实际亦属难得,有势力的一部分人往往通过种种手段、种种影响伪造出“大多数”。多数国民易受外界刺激,易受感情影响,其*倾向往往不能真正凭个人理性做到真正自主判断。法国大革命时,东京留学生总会闹“取缔风潮”时,皆显示出这种情况。因此,梁氏断定说,在中国,欲得国民大多数之意志以为国家决策之根据、以实现民主立宪之根本精神是不可能的。
其次,梁氏又说,民主立宪必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三权既分立,则皆不能代表国家最高主权,最高主权仍在全体国民,故必恃国民总意或大多数国民之意志以体现国家最高主权所在。而前面已说过,国民总意或真正的国民大多数意志皆属难得,事实上必为一部分最有势力者所专擅。故民主共和云云并非事实上所能得到。
以上,是梁氏从革命后的形势上,从民主共和制的必要条件上,以及从民主立宪的法理上力辩中国无法实行民主共和制度。
梁氏认为,当时之中国不但不能实行民主立宪制,而且也不具备实行君主立宪的条件。他指出,除前面已述国民资格不具备以外,还有许多国家施政机关必要的准备工作完全没有着手。他举出如国籍法未定,教育未普及,税法未定,选区未曾划定,户口未普查,地方自治之制度未颁,警察制度亦远未普及,诉讼法未定,交通不发达,民法刑法皆未定,行政法未颁,且行政司法仍混淆未厘清,如此等等,皆须从容准备。有一未备,仓促立宪,皆难确立稳固之基础。
梁氏所述种种理由,无非说明,中国不具备实行立宪*(包括民主立宪与君主立宪,两者皆近代民主制度的表现形式)的条件。他的论述同样存在据理想以推断的毛病,如关于国民总意的说法。而在推论中又有辩胜为快的感情作用,如关于未来议会之预断,即颇非平情之论。但梁氏又是立宪*的热烈追求者。他主张,为了在中国真能实行立宪的*,中国人应当扎扎实实为立宪做准备,此准备时期最适当的形式是实行开明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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