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与革命党人恰相反,他认为在当时之中国,欲求民主共和是必不可得之事。他不但认为以革命求共和必不可得,即以和平改革求之,亦非近期所能得到。在他看来,在中国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是极难极难的事。
首先,他极力证明,以暴力革命推翻清政府,绝不能得民主共和,可能是更加倍的专制制度。他说:“历史上久困君主专制之国,一旦以武力颠覆中央政府,于彼时也,惟仍以专制行之,且视前此之专制更加倍蓰焉,则国本其庶可定。所谓刑乱国用重典是也。”(注:《申论种族革命与*革命之得失》,《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九,第13-14页。)梁氏借用波仑哈克之说来分析革命后的形势,认为,革命一旦爆发,必倡义者纷起,即使革命领袖分子真诚信仰共和民主,且人格高尚,但不能必保佐命者皆如此。即使首义之军皆能如此,而不能必保其他地方的起义军皆能如此。革命队伍中人,既不能保证皆具革命前所理想的人格,则有一部分人或一部分起义军队不能严格律己,恪守民主共和所必要之种种条件,则纷争必不能免,棼乱必不能免。争乱久之,人民厌乱,只好将自由权力委诸一强有力者,如此则必定仍是专制,人民只有服从的份儿。且,革命后,无论谁,无论哪一党派,哪一部分起义者,哪一个军事集团,或哪一部分人,为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必拼力增殖自己的势力,而翦除异己的势力。这样就绝无民主共和可言。掌权者,篡权者无论以“民主”——大统领的名义,还是恢复君主的名义,其为专制则是一样的。(注:参见《开明专制论》第八章,《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50-52页。)
革命党人在同改革派辩论(此辩论可远溯至大辩论之前数年)中,亦察觉到,从暴力推翻君主专制政权到实行民主共和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须有一过渡的阶段,所以孙中山曾设想出经军法、约法再到立宪的三步方案,汪精卫等人也曾多次宣传解释这一方案。但梁启超认为,这只是革命党人主观的一厢情愿。一旦暴力革命起来,世势绝非一二领袖分子所能控制自如。况,所谓军政府与地方人民相约各自的权力义务,则军政府维护自己的权力饶有余裕,而人民究竟以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力必能实现呢?所以暴力革命,主动者靠的是武力,以武力得天下,必仍以武力维持之。几乎没有一个肯自动放弃武力,把权力交还给没有实力可与政府相抗衡的人民。法国革命造成革命恐怖的专制是历史上已有的成例。美国华盛顿之能于革命独立后,放弃武力,而接受民选为总统,是因为革命之始,他就是十三州所委托者,而十三州早已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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