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氏曾针对孙中山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约法在事实上不可能。他说,军政府有办法要人民尽其义务,人民有何办法要军政府必尽其义务呢?其必曰,拒纳税。然而,军政府若派一队人马下去督催,人民还能拒纳租税吗?凡稍知*历史的人都能承认,梁氏这里提出的是一个绝大的关键问题,也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革命党人无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于是求助于社会心理的论证。汪精卫在《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一文里说:“推过去,察现在,审将来,民族主义、国民主义之必昌明……则革命者,应于国民心理之必要而发生者也;则约法者,革命之际应于国民心理之必要而发生者也。”在另一篇文章里,他又稍加详细地论说道:“约法者,革命时代革命团体与人民相约者也。此时,革命团体尚未具国家之资格,其与民定约法也,亦犹国民与国民之关系而已。”他这里说的革命团体,即革命党所率领之革命军。他的逻辑是:既然革命军尚未取得完全的国家政权,尚不具备国家的资格,则革命军与人民便没有什么区别,两者的关系便亦如一部分国民同另一部分国民之间的关系。这一步逻辑转换在语言文字上表现得极简单。可事实上谁也知道决非如此简单。梁启超提出的问题的关键正在这里。革命团体——即革命党所率之革命军,是武装的团体,而人民是手无寸铁的。在革命烽起的战乱年代,两者决非处同等地位。往下汪氏论述道:既然革命团体与国民之关系实质上是国民与国民之关系,则两者之关系“至为密切,其地位同也,其主义同也,其目的同也,于是二者之间以云缓急,不可不相依也;以云信任,不可不长保也;以云目的,不可不共达也。”由此,他得出结论:“由是关系,乃生约法。约法者,规律革命团体与国民之关系,使最终之结果不悖于最初之目的者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他认为,约法之能成立,约法之能实行,保证最终达到民主立宪之结果,皆毫无问题。因为国民心理皆如此。
由上述可见,革命党人为宣传其革命论,宣传其民主立宪的主张,基本上回避了一切实际的困难问题,而一任理想式的推论,所以,只见其易,不见其难。革命家大率如此。
三、梁启超论民主共和之不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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