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去掉现时压在他们头上的异族专制政府,则天下尽是共和国民,共和立宪之实行乃是自然而必至的事实。胡汉民说:“今惟扑满而一切之阶级无不平,其立宪也,视之各国有其易耳,无难焉也。”(注:胡汉民:《〈民报〉之六大主义》,《民报》第3号,1906年4月。)汪精卫也说:“革命之后,必为民权立宪,何也?其时已无异族政府,只有一般国民故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
总之,革命党人只有抽象的国民观念,抽象的国民能力观念。他们未曾考虑从专制到民主的过渡是一长期曲折的过程。
革命党人还企图从国民心理上来论证实行民主共和之易。
前引胡汉民的文章里便说:“我汉族民族思想与民权思想发达完满,故能排满,能立国。而既已能排满立国,则探乎一般社会之心理,必无有舍至平等之制不用,而犹留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阶级也。”意即必选择民主立宪制度。汪精卫断言,革命是“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而革命“实行时代,去专制之苦,尝自由之乐,夷阶级之制,立平等之域。国民主义民族主义昔存于理想,今现于实际,心理之感孚,速于置邮而传命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他认为,人人皆与汪氏等革命党人一样,皆倾慕国民主义,倾羡民主共和。所以,一旦革命推倒满洲异族之专制政府,无不赞成实行民主立宪者。
梁启超曾指出,千年专制之国,一旦革命而后实行民主宪政是绝无可能的。革命党人则让一步,承认革命之际及革命之后有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思黄氏在前引《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一文中说,立宪之政五年小成,七年大成。孙中山比一般革命党人要高明,他早就提出由革命之起到实行宪政须经过军法与约法两个过渡时期。军法时期,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破敌,保其安宁,人民则供军队之需要。每县以三年为限,解除军法,进入约法时期。此时期,由军政府与人民互相约定彼此之权利义务,各遵守之,以六年为限,实行宪政。按孙中山所说则是三年小成,九年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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