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革命党人论民主共和之必可得
论战中,因为梁启超提出中国处专制制度之下太久,人民还不具备实行民主*的能力,须有一个过渡时期。最好是先搞开明专制,以训练人民的能力。开明专制当出以要求,不当用暴力革命。革命党人以暴力推翻清政府为最要主张,所以决不能同意梁启超的说法。他们认为中国只要推翻满洲异族的统治,则民主共和制度是必至之事。他们对此充满信心。但检查一下他们所提出的论证,却可看出,他们把民主制度的建立未免看得太简单、太容易了。
为了驳斥梁启超所说国民程度不足的说法,革命党人提出了一个逻辑推理:他们说:“自由平等博爱三者,人类之普通性也……论者(指粱启超——引者)虽武断,敢谓我国民自有历史以来,绝无自由博爱平等之思想乎?……我国民既有此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而民权立宪则本乎此精神之制度也,故此制度之精神必适合于我国民而决无虞其格格不入也。”(注:汪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这就是说,中国人民做共和国民的资格是天然具备的。
梁启超在论述中国人尚不具备共和国民的资格时,曾论证说,具备共和国民资格的关键是要有运用议会*的能力,若具备此种能力必须有公益心,能自治。针对这一说法,汪精卫又论驳说:既然不能否认我国民具备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则“博爱者,公益心之渊源也;不自由,被治而已,安能自治?”意即是说,中国人有博爱心,自然也有公益心,有自由精神,自然也就有自治之能力。如此说来,中国人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与能力,还有什么疑问呢?
其次,他们还有一种可以称作历史论证的思路。思黄在《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注:《民报》第1号,1905年12月。)一文中说:“吾民之聪与明,天所赋与也……当鸿昧初起,文明未开之际,吾民族已能崭然见头角,能力之伟大,不亦可想。特被压制于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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