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内士绅、资产者有较多的接触,因而对国情有比较切实的了解。因此,他对建立新的*制度之复杂性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既然民主制度须要在社会母体中有一个发育成长的过程,而各个社会母体是不尽相同的,因而,民主发育或成长的起点就不必是相同的。假如国民程度必达到某一统一的标准才可以着手建立民主制度,那么某些国家真可能俟河清之无日了。事实上,西方各国建立民主制度的起点就很不一样,美国的起点最高,其他国家都不能望其项背。中国就更不用说了。只要理解民主制度的精义,尽可以在较低的起点上着手民主制度的建设。例如,对最高权力加以起码的限制,实施有限制的选举等等,均可为民主制度的建设开辟路径。
革命党与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之所以都不能对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有更为切实的认识,除了其主观原因以外,自然也有客观的条件限制,他们都没有真正找到推动中国*民主化的社会力量。革命党人依靠的是海外华侨、青年知识分子,和国内会党等下层群众,这些都不足以成为构建新制度的中坚力量。梁启超虽然与国内资产者阶层有所接触,但他仍痛感中国的“中间社会”尚未成为举足轻重的力量。西方近代民主制度主要靠资产者和无产者。前者自然是领导力量,而后者是争取民主的重要力量。这两种力量在当时中国社会实在太微弱了。所以,无论革命党还是立宪派,实际上都找不到实现其*理想的现实力量,所以不免或耽于幻想,或陷入悲观。
革命党与梁启超在争论中还有另—个相互接近之点。那就是他们都承认从专制制度到民主制度之间需有一个过渡时期。作为和平改革政论家和*家的梁启超,较早地强调了这一点。在革命党人方面,从现有文献上看,孙中山最早大约在1902年与章太炎、秦力山的谈话中,初步提出从革命起事到实行民主自治之间须有一个过渡时期的想法:即通过军法、约法再过渡到民主自治,以达成民主宪政。后来到1905年,在同汪精卫的一次谈话中始较明确地提出实现民主立宪须经三阶段的想法。至1906年(或1907年)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这一想法更为具体化,提出了前两阶段:军法时期、约法时期应做之事及所需要的时间。他们设想军法时期约需三年,约法时期约需六年,一共九年可达宪政时期。这一设想带有浓厚的主观性。此后孙中山等人长时期没有形成更加具体更加切实的方案。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