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来。不管情愿与否,清政府已无可避免地置身于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对外交涉之中。
于是,从1856年8月到10月,中俄双方在伊犁就赔偿问题展开直接交涉。俄方坚持要清政府答应赔偿所有损失货物,且须先行商定中方以何物抵赔、如何作价,然后才能谈及货物账目的查对等问题。俄方的依据是:“查两国定例内载:凡边界之人有持械抢夺者,已经籋获,除将该犯各按例斩决原赃交还失主外,并著一倍罚赔十倍……地方官予限一月……逾期无获,所有应赔之项,著于地方官兵名下一倍罚赔十倍”;“塔城纠众焚圈之案,较之约条所载尤为重大……贵国应按十倍赔偿,惟念两国百余年和好,即照失去物件原价赔偿。”【俄使给伊犁将军咨文,1856年9月,《咸丰夷务》,第492—493页。】俄国人的要挟之意很明显。
清政府当然不能答应这种要求,反驳说此事“应遵义理而行”。首先,塔城事件系因俄方领事驱逐中国金夫,又伤毙多条人命而起。其次,中俄成约内并无官兵代赔商人被窃货物一说。中方已将救火不力、办理不善的官员革职惩办,并已尽到平乱、籋犯、追赃等职责,俄方犹指责中方不尽条约义务,岂非毫无道理?第三,俄方先行索赔是不对的,当务之急是先查对遗失货物的账目,以便进一步追赃。【参见扎拉芬泰等复俄国咨文,1856年9月,《咸丰夷务》,第494—498页。】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清政府念念不忘所谓“义理”。显然,清政府的对俄外交观念还停留在传统的(或者说是一厢情愿的)“礼仪秩序”之上。中方提出这些反驳意见,并不在于追究俄国人的责任、申明中国对有争议的边界疆土的所有权,而是意在证明塔城事件中理亏的首先是俄方。按照清朝官员熟知的“义理”,俄方不应先提赔偿要求,而应配合中方弄清具体损失。中方自然会“设法贴补”俄方的部分损失,但这并不是“赔偿”,而是“天朝”对“外夷”的体恤。总之,将涉外纠纷视为“民夷”争执,“总以先论曲直,力申成约为正办”,【廷寄,1856年10月19日,《咸丰夷务》,第485—486页。】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以经济利益“怀柔”远“夷”,如此既可息事宁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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