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几例析之。
事例之一
1909年底,清政府为直接控制大宗盐税收人,设立督办盐政处,颁布盐政新章程,将盐税收人及“各省盐务用人行政一切事宜”,几致一网打尽,尽皆收归中央督办大臣之手。[45]这不但引起有盐税收人省份督抚的抗议,其它督抚也表示反对。蒙古族人、东三省总督锡良以“盐政章程,不无窒碍”[46]为由,领衔各省督抚致电盐政处称:“督抚之权,皆系中央之权,未有可以专制自为者也。若至督抚无权,恐中央亦将无所措手。时方多故,独奈何去其手足而自危头目乎?”[47]威胁利诱,力争地方督抚的用人、用款及奏事权。
事例之二
1910年春,军谘处通咨各省督抚,拟派参谋官到各省督理军务。海军处也电令驻各省兵舰不得海军处命令,不得擅离驻地。是年9月,陆军部咨文各省,以后各省军需一律由中央统筹拨给,地方督抚不得再行就地筹饷。年底,清廷又采纳载涛建议,将从前总督例兼兵部尚书,巡抚例兼兵部侍郎(后改为陆军部大臣、副大臣)的惯例,一律取消。
对于这些谋夺地方督抚军权的举措,汉族地方督抚抵制反对者固然不少,愤起而争的满蒙官员亦不乏其人。湖南巡抚宝棻(满族)上奏清廷说,司法、外交等权力,固然可以集权中央,“惟军事一项,宜勿夺其统属之权,以资调遣”。[48]东三省总督锡良(蒙古族)一改过去地方督抚,特别是满蒙督抚不轻与汉族督抚联衔上奏的惯例旧制,联合各省督抚电奏清廷:“督抚对于新军亦宜仍带兼衔,俾得节制调遣,以备变起非常,因机应付。否则,临时请命中央,诸多窒碍,封疆之责,督抚实难担任”。[49]湖广总督瑞澂(满族)也上奏称:“如督抚事事受成于部臣,并节制调遣之权亦暂归于消灭,是部臣得统一之虚名,而地方受无穷之实祸”,甚至公然以“督抚若无军事实权,即将无从担负疆圻责任”与清廷相争相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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