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均平赋役所实行的首要政策,除编审户口外,就是查荒与清丈。顺治元年(1644年),户部尚书英古代已要求:“严饬有司躬亲逐处清查,务令尺地不遗,册报臣部。”朱批:“是”。(28)上揭顺治二年(1645年)河道总督杨方兴的奏疏,也曾得旨:“各直省无主荒地,该地方官开具实数报部,从凭裁酌。”上揭顺治十二年(1655年)的上谕又称:“著各布政使严饬该道府,责令州县官查照旧册,著落里甲,逐一清厘,隐漏者自首免罪,包赔准其控告,查确即于豁免,不许借端扰害,事毕造册报部,以凭覆核,即以查出多寡,分别各官殿最。”凡此,均表明了清廷查荒的决心。虽然当时的查荒因战乱、急科等原因未能全面实施,但有些省区查荒的效果还是显著的(29)。
查荒的目的在于查出荒地实数,以便“蠲荒征熟”,以免熟地包纳荒地之赋;清丈虽与查荒有一定联系,但清丈的目的则主要是在于清出隐漏的田地,以免有赋之地逃脱赋税。有清一代清丈之令屡颁(30),也有许多防范弊端的措施(31),但大多徒增纷扰,没有什么成效,一如王庆云所说:“田地有欺隐,而后有丈量。而丈量不足以察欺隐,徒滋扰焉。”(32)
应该说,查荒与清丈均属于均平赋役的范畴,但它的政策导向是宽泛性的,并不特别针对某一个阶层。如果说,明确针对绅衿地主及豪右势力的侵占花诡,以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那就是著名的“均田均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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