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相同之处,但二者又有所不同。一条鞭法中的“丁银”主要是一种差役代征银,或如上面说的“代役的银差”,王庆云曾这样表述:“一条鞭之法,先查一州县岁额,各项差役若干。黄册丁粮除应免外,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统征于民,官为雇募供亿(供给)。……凡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粮者,为中户;及粮多人少,丁、粮俱多者,为上户,丁、粮并纳。”(43)亦即将一州县的差役银摊入本州县的丁、粮额内,摊派时有所谓“丁四粮六”、“丁三粮七”、“丁粮各半”等种种办法,丁口必须按时编审。且不说一条鞭法后来如何混乱,仅就其本来意义上讲,所谓的“赋役合一”也是很有限度的。摊丁入地中的“丁银”虽然也带有差徭的遗迹,但它主要是一种固定化了的人丁税额,即所谓“确查各县地亩若干,统计地丁、人丁之银数若干,按亩均派”(44),亦即王庆云所说“直省丁赋以次摊入地粮,于是夫徭口赋,一切取之田亩,而编审之法愈宽”(45)。固定化了的人丁税额摊入地亩,必须有固定的人丁数额作为基础,康熙后期所宣布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正是推行摊丁入地的重要条件。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发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令,这事实上是不准确的。确切地说,应该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谕称: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册题报。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人,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一二人交纳钱粮……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自编审人丁时,不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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