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不均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痼疾,这里既有官僚地主、绅衿地主、庶民地主的特权与蛮横因素,也有其他一些复杂的因素。在清初的战乱局势下,赋役不均更为严重。
前面说过,清初赋役制度整顿的重点,是确定征赋基准,按照明代万历年间则例征收赋税钱粮。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清楚当时的实有人丁数额以及熟地与荒地数额,但事实上,当时人丁数额与田亩数额都难以清查,所谓的按照万历则例按亩征税、按丁派役依然模糊不清,必然导致荒熟不分、硬性派征,加重赋役的不均。对此,时人曾反复条陈,顺治元年(1644年),真定巡按卫周胤称:“地亩荒芜,百姓流亡,十居六七,若照额则征,是令见在之丁,代逃亡者重出,垦熟之田,为荒芜者包赔也。臣以为,欲清荒田,法在丈量,欲清亡丁,法在编审。果能彻底清楚,则钱粮自有实数,官吏无巧朦之弊,百姓免代赔之累矣。”(25)顺治二年(1645年),河道总督杨方兴称:“山东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止种一二亩者,倘不计口核实,一概征税,名为免三分之一,实以一二亩之地而纳五六亩之粮。荒多丁少,以荒地累熟地,逃丁累见丁。”(26)上谕也曾多次指出:“丁银虽有定额,但生齿凋耗之后,年老残疾尽苦追征,甚至包纳逃亡,贻累户族,殊甚悯测。”“赋役原有定额,自流贼煽乱之后,人丁逃散,地亩荒芜,奸民乘机透露,良善株累包赔。或有田而无粮,或有粮而无地;或有丁而无差,或有差而无丁。甘苦不均,病民殊甚。”(27)这也就是当时普遍存在的“包纳逃亡”、“熟地包荒”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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