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的奏折中,在要求编撰《赋役全书》时,已同时要求“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此时要求复行明代易知由单之制(17),未被清廷理睬。至顺治六年(1649年)九月,复经户科给事中董笃行之请,方才由户部议准颁刻易知由单:“将各州县额征、起运、存留、本折分数、漕白二粮及京库本色,俱条晰开载,通行直省,按户分给,以杜滥派。”(18)但在具体实行中,却非如统治者想象的可以“杜滥派”,所以,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又提出在易知由单之外,再造“格眼清册”以杜其弊,其疏云:
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请敕该督、抚、按,速檄各州县,照本年易知由单备造格眼清册,详注某户、某人、某项钱粮,及蠲免、开除、征收数目,送督、抚、按复核无差,即将原册钤印发征。倘有改册征收、自立红簿等弊,立行纠参(19)。
这是刊发易知由单后仍不能防止胥吏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的一个例证,因此不得不采取其他方法加以弥补。不惟如此,同时还存在着不刊发易知由单,或少刊发、迟刊发等诸多问题,对此,户部尚书陈之遴在顺治十年(1653年)所上揭帖中言之甚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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