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新编全书告成进呈(14),户部遵旨议定:“旧赋役全书,遵行年久,每年增减地丁银米数目,皆有各年奏销册籍可稽,新编全书,停其颁发。”也就是说新编《简明赋役全书》并没有颁布实行。但这里所揭明的意味在于,当时征收赋税钱粮的凭藉,除原编《赋役全书》外,还有年度《奏销册》,《赋役全书》规定其根本,《奏销册》则标明临时增减,二者相辅而行。
以后,又有所变更。雍正初年因实行“摊丁入亩”而导致赋役制度的变化。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重新更定《赋役全书》,令“直省赋役全书,悉以雍正十二年为准。凡额征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铜、锡、茶、蜡等项,各分析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并司府州县卫所总散数目,详细考核,纂辑成书”。并同时规定,今后每十年修订一次。《赋役全书》经过这次修订,也就形成了著名的“四柱册”样式(即原额—新增—开除—实在),与原有的《奏销册》中的“四柱式”步趋一致。至乾隆三十年(1765年),又经奏准:
《赋役全书》开载额征正杂钱粮,及应支俸工料价等项,其不经名目,不一而足。最明白简便者,莫如奏销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征本折地丁、起解留支。一经开册,了如指掌。此书大指,即其张本,嗣后刊刻全书,均以奏销所开条款为式,每逢应修之年,止将十年内新垦新坍各总数,添注于下,其余不经名目,一概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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