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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

时间:2007-3-10 10:36:16  来源:不详
果“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11)。经过这次订正,又形成一个新的文本,目的在于“务求官民易晓,永远可行。书成,进呈御览,刊发内外衙门,颁行天下,凡征收完纳、解运支销、考成蠲免诸法,悉据此书,用垂永久”(12)。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订正全书”,并发布一篇长谕,除了强调上述事项外,特别申令“详稽往牍,参酌时宜,凡有参差遗漏,悉行驳正。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更有昔未解,而今宜增者,昔太冗,而今宜裁者,俱细加清核,条贯井然。后者续增地亩钱粮,督、抚、按汇题造册报部,以凭稽核。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庶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为一代之良法,垂万世之成规”(13)。

从顺治三年(1646年)谕令编撰《赋役全书》,中经几次修订,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详密而完备的《赋役全书》编成,体现了清廷整顿赋役征收款项、以万历年间钱粮征收则例为基准的定赋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同时,又分条明了原额、除荒、实征、起运、存留、本色、改折、豁免、新增等种种事项,“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这在清初赋役制度特别混乱的情势下,也是十分必要的。

也许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所定《赋役全书》过于详密,所以又出现了“头绪繁多,易于混淆”的弊端。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又令“新修《简明赋役全书》,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杪)以下尾数,可除吏胥飞洒苛驳之弊。各州县遵照新编全书,造征粮比簿,不必另行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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