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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

时间:2007-3-10 10:36:16  来源:不详
1644年)五月率师进入北京后发布的第一道诏谕就是令各地“为首文武官员即将钱粮册籍、兵马数目,亲赍来京朝见”(3),足见新统治者对掌握原有赋籍的重视。随后,河南道御史曹溶、户科给事中刘昌等纷纷条陈,要求“议国用”、“施实惠”、“定经赋”(4)。但由于明清之际战火燎烧,州县旧籍多已无存,即如《清史稿·食货志·赋役》所称:“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赋税的征收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同年十一月,山东道御史宁承勋奏称:“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祈敕部于赋役全书外,无艺之征尽行裁革。如恩诏内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著定书册,刊布海内,令州县有司遵照规条,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5)在这里,宁承勋已隐约提出重编《赋役全书》的建议,但户部议奏后,一时没有下文。到顺治三年(1646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才又谕令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6)这是第一次明令编定《赋役全书》的谕旨,其中亦有许多具体的要求,但征收钱粮的具体标准,此谕没有提及,据随后的有关免除明季加派的谕旨以及《清史稿》的简明记载,可知是时“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之旧”(7),亦即遵循着“万历则例”的征敛原则。

《赋役全书》何时编定?学者们一般认为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8)。拖延如此之久,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这里恐怕存在着一些误解。笔者认为,顺治三年(1646年)奉旨编撰《赋役全书》,不久即告编成(9),随后的工作仅仅是“订正”而已。如顺治九年(1652年)覆准:“令督抚务饬所属州县,每岁终,造荒田有无开垦,户口有无增减,订入《全书》报部,分别劝惩。”又题准:“各省《全书》,责令布政使司刊造,某项系明末加增,应去;某项系原额,应存。每州县各发二本,一存户房,备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俾士民检阅。”(10)顺治十一年(1654年),因“《赋役全书》,开载州县田土、户口、赋役,有关国计民生”,再次令户部会同户科订正,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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