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清代赋役制度的整顿改革与政策导向 |
 |
时间:2007-3-10 10:36:16 来源:不详
|
|
|
十一月初一日申到该抚、按及布政司、粮道、本府,照验讫,汇集各州县单式,并开前项申发月日;定限十二月终旬报送到部,职部于正月察明汇题。凡州县违限不申,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违限不发不报,计其月日议以降罚。有开造朦混者,酌量轻重议处。其颁给之法,各州县定限十一月初一日,于公所齐集儒学、卫所等官,及文武乡官、举人、贡监生员、粮里、花户、屯丁人等,公同给散。……凡有司卫所有单外多征者,许诸色人等告发,抚按审实题参,官胥并计多征银米论赃科罪。如此,则上下少知警戒,而小民可免横征矣(2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份揭帖,不惟是其尚未见学者引用,而是在于它的重要,从中不难发现清廷的良苦用心以及刊发易知由单程序的细密。顺治十三年(1656年),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各州县开征,预颁由单,定于十一月初一日颁发。至报部日期,直隶限十二月内到部,山东、山西、河南限正月内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半到部,江西、湖广、陕西限二月内到部,福建、广东限三月半到部,四川、广西限三月内到部……”如违限、违例,分别予以罚俸、降俸、降级、调用的处分(21)。
顺治十五年(1658年),工科给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