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充,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甲同图之粮多者抵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46)。
至此,征纳丁银的人丁数额才最终确定下来,从而为摊丁入地的实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据郭松义先生的研究,明代中后期,在河南、山东、湖南、陕西、浙江、广东的某些州县已有摊丁入地的个例,其对清代的摊丁入地有着深刻的影响。入清以后,要求摊丁入地的舆论加强,某些地区也继续进行着摊丁入地的实践,食盐钞银、匠班银的摊丁入地也大都先期进行(47)。这些实践活动,无疑对后来的摊丁入地提供了范式,但摊丁入地之所以没有在更广的范围内展开,正与当时丁额的未有定数有关。而“滋生人口概不加赋,则丁口亦有一定,可以派归田粮,永为成例”(48),也正说明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与摊丁入地广为推行之间的必然联系。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诏谕颁布之后,最先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摊丁入地的是广东省,其后,四川、直隶、福建等省依次进行,各省摊丁入地的具体情况,上揭郭松义文已作了细致的考述,《大清会典事例·户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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