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札付、号布之类,从表面看是作为一种凭证使用,有的札付上写有一定内容,或许给一定官职等;有的号布之类,则只是刻个印记,立个年号,进行广泛散发,做为入伙的凭证。散发者利用散卖,可以得到银钱;对于买者来说,有的则表现出一种恐惧,只图万一事发,天下大乱,有此旗札,即可保全自家,免遭劫难,在惊恐之下,用银钱买根渴望能救命的稻草;有的则显露出几分贪心,梦想造事者果能成事,出钱者亦可以胜利者的身份得到一官半职。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典型的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人们习惯于这种意识支配下的,既恐惧乱世的灾难临头的心理,又渴望趁机得到一点好处的价值取向。
当然,在清代也有使用散札、揭帖,作为号召群众的手段,进行各种斗争的。如,雍正六年间,即曾有人送札给岳钟琦,公开要他反清。岳钟琦将送札之人拿下,并将审问情形,一并奏报给雍正皇帝。雍正帝接阅后,非常感慨,于雍正六年十一月初五日,给其亲信云南总督鄂尔泰钦笔朱谕一道,并将岳钟琦原奏抄附。朱谕内写到:“此系岳钟琦密奏之折,录来卿看,竟有如此可笑之事,如此可恨之人。随系匪类逆言,览其言语,不为无因,似此大清国皇帝做不得矣。还要叫朕怎么样?朕思必系苗疆内汉奸,复通同海洋外寇,其党类必有,而此人光景乃一亡命,料一般不肯将实情伙逆出首,已著岳钟琦再加详细设法审问矣。但伊既有六省一呼之大言,其中必有同类暗藏,此数省之逆党当留心,遇事体察,如八达寨米贴等处,曾究问及汉奸指示否,如已结乌蒙、镇雄等处,亦当复加留心访察可也。至于百姓流离,官吏刻薄之言,舆论果否与此,实未闻者。”可见雍正帝对札内所叙,亦认为并非全无所信之处。十一月初十日,鄂尔泰接阅后复奏:“敬诵朱谕,详看抄折,不胜发指,不胜伤心。”鄂尔泰也表现出无可奈何。
二、江、浙等地割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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