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参加考试,被称为“冒籍”2,一旦被查出,即使考取,也要被革除。棚民离开了原籍,在异地无户籍可凭,自然失去了参加考试的资格。不仅棚民如此,即使官宦人家的子弟寄籍外方,也同样不得参加考试。从这一点上说,棚民失去考试资格,并不能成为判断其为贱民的根据。
同样,给入籍棚民以考试资格,也不能成为除豁贱籍的根据。明中叶以来,为了使流民能稳定地居住下来,曾提倡流民入学。嘉靖四十一年,吴石朋镇压赣州府流民起义之后,曾建议“建社学,选择师儒训诲子弟,薰染日久,数年之内,可化顽梗之俗为礼义之乡”3。万历年间,徐贞明在北直隶提倡种植水稻,曾召募熟悉水田种植技术的南方人来教授北人耕作水稻,准其子弟“寄籍入学”4。因此,准其子弟入学,在明中叶已成为对待流民和寄籍之人的一项政策,只是未普遍施行。清代,则把迁徙入籍当作一项通行的条例,人户在寄居之地二十年,有田庐坟墓者皆可入籍,入籍之后同时取得入学和出仕的资格。清政府收复台湾之后,准“粤民寄籍闽省台湾”“附入府学”5。棚民的入学考试问题就是在这个大前提下获准的。这与法律上的贱民豁除贱籍后的入学问题是不同的。贱民改正户口后,并不能立即取得考试资格,清政府规定“以立案之日起,限俟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捐考”6。而棚民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棚民入学资格的取得不能构成豁除贱籍的标誌,也不能根据棚民取得考试资格而反证棚民过去是贱民。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清政府只把考试权利给予入籍的棚民。那些尚未入籍的棚民,即真正的棚民仍不得享受这一权利。但这也不能说明这部分棚民仍然是贱民。他们与尚未入籍的寄居人户的待遇是相同的。寄居人户考试,“寄籍地方查明产业,如室庐以税契之日为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7,不足二十年的人仍不准入籍考试,但他们并不是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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