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默许了农民的迁徙,并在一定条件下准其在寄居地入籍。棚民正是在这个条件下流徙到山区并获准入籍的。但是,棚民在山区的生产条件是租地,没有固定财产可恋,因此入籍也不能保证其定居在山区。为了限制其迁徙,清政府规定只有那些“置有产业”7的棚民方准入籍。棚民一旦有了自己的土地财富,就不必频繁迁徙,有助于封建秩序的稳定。因此,对棚民户籍政策依据于对一般农民的户籍政策,是入籍,而不是改籍。
注释:
[1]乾隆十九年官府在处理浙江汤溪县的案件中,棚民雇工并不以雇工人论:“林乔嵩与谢起茂俱系闽民,在汤溪垦种为业,素无嫌怨。起茂堂弟谢起常雇乔崇种靛三年……林乔崇虽曾雇与谢起常帮工,但不立工契,不应以雇工论”(刑科题本。转引自《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68页)。
[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口》。
[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17。
[4]光绪《钦定人清会典》卷17。
[5]顾起元《客座》卷2,《户口》。
[6]《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7]《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棚民的入学考试问题,是属于棚民户籍的派生问题。明清时期,进入官学读书的人,就取得了“生员”的资格,进入“士”的阶层,进而便可参加科举考试。但是,参加入官学的考试,必须以户籍为凭,并且有生员做保。即所谓“无籍者不得试”1。若到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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