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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8]道光《丽水县志》卷14,《杂记》。

[9]同治《攸县志》卷54,《杂识》。

[10]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11]张鉴《雷塘庵主弟子记》,卷2。

二、清查之后,各该县外省棚民仍有在保甲册外引类呼朋,来浙种山者,即行拏究治罪。

三、嘉庆七年以后,仍有复贪利出租……治罪不贷。

四、各租山地,如有已满年限者,陆续收回。

五、未满年限者,……酌量给钱收赎,或著令改种靛青、蕃薯,茶叶等物。1

这就奠定了容留和限制退山的政策基础。但是经过这样的处理,并没有阻止棚民继续开山。嘉庆二十年又清查一次,并准部分棚民入籍。户部议准:

“浙江省棚民,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者,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令入籍。其年未久,业已置产缔姻,俟扣满年限,亦准其呈明入籍。若前未置产缔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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