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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6]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卷5,《吏部·铨政》。

[7]《清高宗实录》卷742,乾隆30年8月丁己。

川陕鄂边区的南巴老林地区,棚民直接成为国家编民。南巴老林地区,特别是南山老林地区,明初就被政府封禁,历来虽有流民进入,但多在外缘地区,内山的流民不多。乾隆年间,时当金川之役,为了联络方便,缩短驿站里程,把驿站改线,通过南山老林地区。于是解除*,流民开始大量涌入。这就是清中叶南巴老林中的棚民。由于长期的封禁,这一地区的居民稀少,新来的棚民则成为主要居民。在湖北的竹溪县,棚民来自远近十余省,“陕西之民五,江西之民四,山东、河南、北之民二,土著之民二。今四川,江南、山西、广东、湖南,本省武昌、黄州、安陆、荆襄之民亦多入籍。”1某些当朝大吏甚至主张利用垦山的棚民兴“屯政”,“核其山为屯田,编其人为屯丁。即以现有之田定为口分、世业,设屯弁以管束之,作屯堡以团聚之”2。因此,棚民入籍,与历来安辑流民的办法相似,被称为“著籍”3。嘉庆二十五年,道光帝令川陕鄂各省大吏协调处理棚民,并仿明代处理郧阳地区流民的办法,“三省共议”,“于扼要之处,专设大员控制”4。道光元年十月,把棚民较多的四川太平厅改为县,正式设立知县、训导、典史等官,把陕西省的周至县、略阳县由事简之县升为事繁之县,各增加县丞一员,在棚民较多的地方设立县丞衙门,专门治理,湖北陨阳府的白河口地方,增设府同知衙门,并配备训导、照磨等官,专司棚民之事5。因此,入籍的棚民被称为“新民”,直接成为国家编民。

浙东和福建的棚民则直接加入土著户籍。在浙东地区,据雍正和嘉庆时期的记载,棚民与土著互通婚姻的情况很多6,这说明,棚民在入籍前已同当地居民有密切联系。因此,浙东棚民入籍直接编入土著,不存在单独的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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