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棚民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山主、地主并保长、甲长出结,送该县稽察。有情愿入籍者,准其编入。
二、在棚民多至数百户以及千户以上的州县,添拨兵弁防守。
三、编册之后,续到流移不得容留。
四、棚民入籍二十年以上者,可以参加科举考试。1
雍正四年,对上述决定稍加修改,把“情愿入籍者,准其编入”改为“已置有产业并愿入籍者”,准予编入户籍,作为“棚民保甲法”,正式颁布于世2。此后,棚民保甲法就成为处理棚民的依据。经过这样的处理,棚民虽被严格地管制起来了,但却取得了合法的居住权。
这个保甲法只是规定了处理棚民的基本政策原则,其具体办法在以后的实际处理中多有变通。如原规定不准续到棚民落脚的规定就有新的变化。雍正五年,有人就浙江省栅民问题奏请:外来棚民必须有原籍官员的印结方准安插。浙江巡抚李卫认为这样做“有势不能行者”,他认为:
“(棚民)出门时或带些许干粮,徒步跋涉,而未肯轻动盘费。若责其俱赴本县呈明,取结领批,而彼处有守候之艰,衙门有纸笔之需,伊等无知愚氓,断不能遵行,当必私自出境。地方官亦岂能于各境上尽为拦截,执行路之人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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