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光绪《乌程县志》卷35,《杂识三》。
[10]《清宣宗实录》卷10。
[11]《赵客亭先生年谱纪略》
棚民在山区是以租地的形式从事生产,同土地的结合并不那么紧密,时或退佃迁徙,因而,迁徙无常,往返不定,踪迹难稽是其普遍特点。明万历年间,江西袁州府的种麻棚民来自福建的龙岩地区。他们春天从家乡来到袁州区种麻,秋天收获之后,把工具及简单生活用品锁在棚内,返回福建,第二年春天又来袁州1。明崇祯年间浙东山区的靛棚,每年春季从上杭来,到冬天,成群结队回上杭2。在闽北山区制菇的棚民主要来自浙江,每年春节一过,就到福建山区制菇,收获后发卖完毕就回老家3。浙西、皖商及南巴老林中的棚民,租得山地,经营数年,土地变瘠则转徙,另租土地耕种4。因此,棚民没有必要建立永久性的住房,“不过就所租之地筑棚架屋”。5这种来去往返而不定居的特点,就使他们不可能在山区入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些棚民比较稳定地居住在山区,但户籍问题并没相应地获得解决。这样,棚民既脱离了原籍的户籍管辖,在山区又未能加入当地的户籍,游离于国家户籍之外。
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主要通过土地和户籍两种形式。把农民束缚于土地上,使其“安土重迁”,易于控制,又通过户籍在*上限制其活动区域。棚民既无土地(租地)又无户籍,因此,是受封建政府控制最弱的一部分农民。这一类农民对封建统治的反抗同有户籍的农民相比,更容易用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明末农民大起义中,棚民是南方各省的一支最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