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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其所往。则此法虽设,臣恐徒托空言耳。且既到浙地,无批之者十属八九,若概不收居,则垦种无业,回籍无资,是又激而成之矣”3。雍正皇帝对李卫的分析极为赞赏,批道“分剖可谓明晰”。这表明封建政府从稳定其统治秩序出发,极力设法安定棚民。为了做到这一点,对于有棚民州县的牧令选择十分严格,要求选“廉能干办之员”,4要求“牧令官员,于每年岁底亲往查点一次”5。因此,有棚民州县之官员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岁6,乾隆年间,还把有棚民的州县定为“要缺”7。这样,选官也成为棚民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雍正以后,各省历次处理棚民问题都依据棚民保甲例,但各省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把新到棚民编在保甲之内,设立棚头,置于当地保甲管辖之下,是各省处理棚民的共同特点。而入籍方法有四种类型。(一)、直接辑为编民,(二)、编入当地土著,(三)、入籍与限期退山相结合,(四)、单立棚民户籍等。

注释:

[1]《清世宗实录》卷34,雍正三年七月辛丑。

[2]《皇朝政典类篡》卷31,《户役二》。

[3]雍正《硃批谕旨》李卫雍正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奏。

[4]《皇清奏议》卷25,张廷玉《请定安辑棚民之法疏》。

[5]《清世宗实录》158卷,雍正十三年七月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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