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咸同光奏议》卷29,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26,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14,《艺文下》。
[5]道光《石泉县志》卷4,《事宜》。
[6]《明清史科乙编》第八本第784页,《湖南临蓝等处剿贼功次残稿》。
[7]熊人霖《南荣集》卷11,《防菁议》。
[8]《明清史料乙编》第八册,第796页。
[9]雍正《万载县志》卷12,《灾祥》。
[10]康熙《宜春县志》卷6,《户口》。
[11]蒋良骐《东华录》卷25,雍正元年八月。
在棚民集中的地区,明清两朝的地方政府都曾试图解决棚民的户籍问题。明嘉靖中叶以来,福建省永福县(今永泰)出现了很多来自汀州和漳州的靛蓬。万历十七年、十八年,棚民两次暴乱。县令陈思谟依靠地方绅乡的支持镇压了棚民起义,并将其编入里甲,“令里宰举山谷中种箐客民籍记之”1。明崇祯年间参与镇压浙闽赣三省靛棚起义的熊人霖曾打算对棚民“各行保甲,俾山主约束(原字为上草,下尞)主,(原字为上草,下尞)主约束箐民”2,因明朝灭亡而未能实施。清顺治五年,清政府镇压了金声桓抗清势力后,将棚民“各编保甲,造册入籍”,三千四百四十三户,四千五百三十六口棚民分别“编入”、“宜春、分宜、萍乡、万载四县民籍”,使其“岁纳丁徭,永输国赋。”这是清代“棚民户口之所由始”3。康熙年间,浙东常山县棚民在督抚的命令下“编甲造册”,并被其他有棚民的州县所采纳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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