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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处日久,人数渐多,其中不无膂力技勇之人与读书向学稍知礼义者,亦令该州县查明,申详上司,分别考验录用,俾与彼地民人同霑圣朝之化”10

注释:

[1]万历《永福县志》卷2《师官》。

[2]熊人霖《南荣集》卷11《防菁议》。

[3]康熙《宜春县志》卷6《户口》。

[4]康熙《江山县志》卷10《抬遗》。

[5]雍正《硃批谕旨》对裴率度雍正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奏折的硃批。

[6]《袁州府志》卷5《武事》《驱逐棚寇功德碑》。

[7]同治《常山县志》卷39《政绩》满保《察(原字为上草,下尞)杜匪檄文》。

[8]《皇清奏议》卷25,张廷玉《请定安辑棚民之法疏》。

[9]雍正《硃批谕旨》李卫雍正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奏。

[10]《皇清奏议》卷25,张廷王《请定安辑棚民之法疏》。

这个建议对棚民胁之以武力,诱之以仕途,辖之以户籍和保甲。这样就确立了对待棚民的政策基础。雍正三年七月,经过两江总督查弼纳和闽浙总督觉罗满保的调查,以张廷玉的建议为基础,制定了处理浙闽赣三省棚民的办法,其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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