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福建的棚民,相当多地保持来去不定的特点。他们虽在保甲的管理之下,但多数不定居福建,每年往返于福建和家乡之间。如,来自浙江省处州地区的制菇棚民,每年春来秋返,直到清朝未年和民国初年,依然如此。7清政府对这些棚民只能用保甲法管理。据《福建省例》户口例保甲条云,当地居民编保甲时,把山棚“一体编查,给以门牌”8。有些棚民愿意入籍,则顶替土著居民中的逃绝、死绝、迁徒不归之户,即“投认户绝丁粮入籍,”“编入土著。”9因此,福建棚民入籍后也不存在单独的户籍。
清政府对浙西、皖南地区的棚民采取入籍与限期退山相结合的政策。这一地区的棚
注释:
[1]同治《竹溪县志》卷14《风俗》。
[2]《清朝经世文编》卷82《兵政·山防》,严如煜《三省山内边防论》。
[3]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6,《险要》。
[4]《清宣宗实录》卷10,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壬辰。
[5]《清宣宗实录》卷24,道光元年十月戊子。
[6]雍正《硃批谕旨》李卫雍正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奏。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7]民国《南平县志》,《物产志》。
[8]《福建省例》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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