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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租种山场尚未年满,及租票内并未注有年分者,应暂为安插。年限未满者,俟年满饬退,未注年分者,酌定五年饬退,俱不准再种芭芦,致碍农田水利。……此次清釐后,不准再有增添。如本地民人将公共山场,不告知合业之人,私招异籍民人搭棚开垦者,招租之人照子孙盗卖祀产例,承租之人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治罪。”2

嘉庆二十一年,又重申“其原编各户棚民之外,不许再添一户”3

嘉道年间,皖南棚民与浙西棚民的情况完全一样。休宁县浯田岭等七村,棚民大面积垦山,有害于山下农田水利。嘉庆七年,徽州府曾令该县驱逐棚民,但由于棚民已预交三十年的租银,要求按“租票”“退价”,否则拒绝离境。到嘉庆十二年,棚民在退留问题上与土著冲突,发生三条命案4。案至朝廷,嘉庆皇帝确定了处理该县棚民的原则。“以期永杜争端,辑宁民业为要”。其具体办法是,“选派廉明晓事文武大员前往查勘,或设立禁约,责令驱逐迁移,或勘定界址,就地妥为安插,不致无籍之徒,愈聚愈多,日久为害地方,亦不致驱迫过骤,激成事端”5。这就否定了一概驱逐的方针。同年五月,对本案作了如下处理,巡抚初彭龄派道员杨懋恬亲临现场,把案中棚民所租之山场,“酌断租价”,退还租金,棚民拆棚回籍,对那些无籍可归之人,“听其各安生业,不必概行查办”6。并议定章程,“以租种山场契约年限为断,限满退山回籍”7。嘉庆二十一年又重申,“棚民限满,地方官延不查办,应子议处”。8其后,皖南棚民问题,始终按上述条例处理。道光四年、五年,十七年陶澍对皖南棚民的处理9,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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