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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标誌。该文指出,“这项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剥夺棚民的应试资格,对于棚民来说,是同良民的唯一明确的法律上的差别”。7这种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封建社会中,有所谓“官贵民贱”之说,而法律上的贱民则是另外一回事。清代贱民的法律地位十分明确,不得擅自改业,不得与凡人通婚,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其子孙亦承贱籍8。而棚民在法律上与贱民毫不相同。如前文所引,清政府拘棚民入籍之前的浙东地区,就有很多棚民与土著缔结姻亲。江西棚民虽不与土著杂居,是因土著宗

注释:

[1]《清宣宗实录》卷400,道光二十三年十二月乙己。

[2]乾隆《南昌府志》卷12,《民赋》。

[3]光绪《江西通志》卷48,《风俗》。

[4]康熙《宜春县世》卷6,《户口》

[5]《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井冈山》。

[6]《萍乡文物》第二集(1948年)。

[7]见日文版《中国关系资料》(1976.18.2)。

[8]参阅《大清律例彙辑便览》,“人户以籍为定”条。

族势力的排斥,并不代女共法律地位。棚民在山区所从事的职业也富有多样化的特点,有从事种麻种靛种玉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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