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沙压良田,堵塞水源,滞壅河道,妨碍灌溉等害9。南巴老林地区,棚民伐山,也使“河道壅塞”。10但是,这些地区都不是国家的重点漕粮区,清政府一般未加干预。可是,浙西和皖南地区则同国家漕粮基地的江南地区息息相关,清政府不能置之不理。但是,若驱逐棚民会引起棚民失所,发生事端,若不驱逐又危害下游农业区。这样就形成了对棚民的特殊政策。
在浙西地区,嘉庆六年十二月七日,由巡抚阮元立“棚民保甲法”11,制止棚民继续开山,其内容略为:
一、现在棚民免其驱逐,编造保甲。
注释:
[1]道光《徽州府志》卷4—2,《水利》,《查禁棚民案稿》。
[2]《道咸同光奏议》卷29,《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
[3]光诸《分水县志》卷1,《风俗》,附《开种苞芦利害论》。
[4]嘉庆《余杭县志》卷38,《物产》。
[5]光绪《孝丰县志》卷2,《水利》。
[6]《道成同光奏议》卷29,《请禁棚民开山阻水以杜后患疏》。
[7]陈盛韶《问俗录》卷1,《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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