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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注释:

[1]嘉庆《德清县志》卷4,《法制志·禁棚民示》。

[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

[3]《清仁宗实录》卷316,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丙辰。

[4]道光《徽州府志》卷4—2,《水利》,《查禁棚民案稿》。

[5]《清仁宗实录》卷174,嘉庆十二年一月丙戌。

[6]《清仁宗实录》卷179,嘉庆十二年五月壬寅。

[7]《清仁宗实录》卷323,嘉庆二十一年十月甲辰。

[8]《清仁宗实录》卷323,嘉庆二十一年十月甲辰。

[9]参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26。

二十三年程懋采、王植对棚民的处理都是如此,即“除历年已久,确有籍可凭者,免其驱逐,其新添之户,一概逐令回籍”1

上述各地区的棚民,尽管入籍的形式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入籍之后与土著无别。江西棚民的户籍则完全是另一个类型,棚民户籍与土著有别,称为“棚籍”。棚民业也不同土著居民杂居在一个村庄,而是在远离村舍的山中,就所耕之地搭棚筑屋。因此,有田的棚民入籍后往往自立都图,雍正年间南昌府的怀远乡即为棚民乡,“排山者概编保甲,有田者另立都图,曰怀远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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