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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棚民的户籍问题

时间:2007-3-10 10:44:36  来源:不详
铁,种麻种菁。(原字为上草,下尞)主搭盖草棚挈工之人居住。浙闽总督满保规定,“令山主将出本垦种搭(原字为上草,下尞)之人细查,果系良善,出具保结,堂堂投递,准其给照,名为(原字为上草,下尞)长,将本人年貌、籍贯及所垦山地土名,都图号数,开明填入,酌量所垦多寡,限以工人数目。令(原字为上草,下尞)长变出具保结,将各挈工年貌、籍贯,俱行开载,填明照上,并取各挈工互结,准其在(原字为上草,下尞)居住”9。这样,挈工之人寻找雇主就受到很大的限制。

清政府对棚民户籍的处理,使棚民的离土自由以及棚民雇主与雇工之间货币与劳动力的交换都受到限制,阻碍着生产关系中新因素的发展。

附记:本文是在我的老师傅衣凌教授的殷切指导下写成,并在写作过程中,蒙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黄乘矩、李尚英同志,黑龙江省历史研究所李兴盛同志提供宝贵史料,在此致以诚挚的谢意。

 

注释:

[1]《清仁宗实录》卷193,嘉庆十三年三月。

[2]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

[3]转引自谢国帧《明清笔记谈丛》,《野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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