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等年,每届取进五六名不等。棚民占额既多,则土民入学愈少,虽经加增额数,合额如故,抢冒难防,土民终不能实受共益。”7
注释:
[1]同治《苏州府志》卷82,《人物9》,
[2]乾隆《义宁州志》卷4,《户口》。
[3]雍正《江西通志》卷145,《艺文》,《请棚民子弟应试详文》。
[4]《清朝文献通考》卷70,《学校8》。
[5]《清高宗实录》卷686,乾隆二十八年五月戌辰。
[6]《清仁宗实录》卷134,嘉庆九年九月甲辰。
[7]《清仁宗实录》卷193,嘉庆十三年三月。
经过大学士会同礼部讨论,决定仍实行土棚分额的办法,把十二名缺留给土著,把原增加的文童四名,武童一名,作为棚童定额,“考试时,于卷面注明客籍字样,毋庸与土籍十二名合取……以免牵混”1。通过棚童与土籍合额分额的交替,我们可以知道,棚童另立名额也没有歧视的意思。合与分,不涉及棚民的身份问题,而是要调节土棚之间的关系,免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清政府对棚民户籍的处理不但不具有解放贱民的积极意义,相反,却使棚民更难以摆脱封建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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