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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中央权力分配体制

时间:2007-3-10 10:45:18  来源:不详
疏章,可即速奏候旨遵行”,所谓“速奏”,就是“径诣宫门陈奏”,而不是先送到内三院票拟,这就剥夺内院对大批部本的预知权,部分恢复关外奏议不经票拟的传统〔17〕。十年(公元1653年),又规定:“今后凡机密及参劾本章,俱著实封进呈”,内院由此丧失对机密奏疏首先解的权力〔18〕。十三年(公元1656年)规定科道以及在京各官奏不必先送内院,而是“径诣宫门”,十七年(公元1660年)又定:“其通政司所封各项本章,来选送内阁发译,今后著该衙门自行封进,联览过后发译。如密本,亦著该衙门不拘时封进。”〔19〕这样就剥夺内阁参与重要机务的权力,将它变成处理日常政务的官僚衙门,而不是像冯铨和洪承畴所设想的中枢辅政机构。 

二是大学士的票拟直接听命于皇帝。清初的票拟和明朝不同,不是阁臣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提出处理意见供皇帝纳,而是揣摩皇帝的旨意起草谕旨,不可丝毫专擅。当时,大量题本由皇帝首先阅看,然后,再由内阁根据皇帝旨意拟旨,最后获皇帝认可后下达执行。十七年五月,顺治帝令:“今后各衙门及科道各官本章,俱著于每日午时进奏,候联披览,次日发下拟旨,以便详阅批发。”〔20〕更重要的是,和明朝“天子与阁臣不常见,有所谕,则令内监先写事目付阁撰文”的情形不同,“世祖章皇帝亲政之初,即日至票本房,大学士在御前票拟”〔21〕。《顺治实录》曾有这样的记裁:(十年十月)在“太和门内择一便室,令大学士、学士等分班入直,本章或亲批,或于上前批,若有更改之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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