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就此谈几点认识。
一、惩贪的执法不一
众所周知,官吏贪黩腐败,表明其利益要求已与以皇帝为代表的封建国家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其结果必然要损害到封建*的清明与安定,为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所不允,因而历代有为的君主都力求吏治整饬。乾隆皇帝亦明确规定:凡官员犯有侵贪、亏空、科索、贿赂、欺冒、挪移、盗库等贪污行径,一经发觉,严惩不怠,强调“不可为贪官开幸生之路”,[3]并以“斧锁一日未加,则侵贪一日未止”[4]严刑峻法。然而,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
历来都是重人治,轻法治,统治者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乾隆皇帝作为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其权力和意志更是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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