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籍”以界定。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商人子弟(不拘于是否盐商)被准于在行商省份登记注册者,都是“商籍”的持有者。这显然与我们上述所考证的事实不相符合。从明代“商籍”的产生,到清前期朝廷所明令占该籍所必备的条件,以及“商籍”的内涵,即设定学额、允许参加当地的科举考试,直至“商籍”确定、该籍的转移等具体运作,一概证明了“商籍”的持有者必须是盐商,从未有材料证明有超过这一界限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界定,是撰写者追求文字简约,还是当权者别有动机,目前殊欠考证。若只从字面上理解,它显然缺乏史实支撑,给人以“商籍”涵盖一切大商小贾的误会。因而有学者据此提出“商籍”是“清为便于征税,准商人及其子弟除于本籍著民籍外,另于经商省份所附之籍”[41]一说,泛指“商籍”是商人及其子弟所附之籍和为征税而设,这也是不确切的,至少表明此说对“商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
那么除盐商以外的其他商人及其子弟,若也长期离乡在外,又何以入官学学习并参加科举考试呢?一般说是依据户籍所在,回原籍入学应试。如果原籍确无生活基础,那么可以向侨居(或寄籍地)地申请附(入)籍。附籍之后就能取得在侨居地入学应试的资格。但从明代起附籍条件就十分苛严,清承明制,对附籍依旧严格。一般说对申请附籍者的具体要求是:一、必须在寄籍地预先呈明“实系无籍可归”;二、必须符合“人户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之定例。
查生童(此指商民生童)清厘籍贯,总当以确查入籍地方田庐年限为凭,应请凡生童呈请入籍者,寄籍地方官先确实查明,室庐以税契之田为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其入籍,并移会原籍。……自改籍之后,再不许回原籍跨考……[42]
“预先呈明”与在寄居地有坟庐和年限二者缺一不可。据记,乾隆年间,湖北汉阳有商人“洪滋鑑籍隶安徽,在汉阳经商四十余年,但其子洪檀入籍时,并未呈明实系无籍可归,该县亦未经行查原籍,与入籍考试定例不符”。因此“将该生并滥行具保之廪生先行褫革,交地方官询明有无贿嘱别情”。同时当地学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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