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给予在居住地参考之权利和资格。棚民、客户,在明代本属不入公籍者,无资格入官学和参加科举考试。如今,他们都能获得这样的入学出仕门径与权利,那么,“商籍”至少在某些方面的特权已不再显著了。即便在学额及乡试取中名额方面,一般情况下“商籍”也不比别类人户多,有地考试名额还受到限制,如广东乡试“其应试者不下百余名,定额止取中一名,较之民籍难易迥殊”[53]。从明朝“商籍”是大盐商的特权,到清中叶它只是政府对待盐商及其子弟科举的一项带有优惠特点的措施,这是清朝大环境变化的结果,抑或也是传统社会一以贯之“重农抑商”国策的作用与影响[54]。
“商籍”在清代造就了许多进士、举人,还有生员、“商籍廪贡”、“商籍孝廉”[55]……据何炳棣教授统计,仅两淮300个盐商家庭的年轻人员或更少的人数中,“在顺治三年至嘉庆七年(公元1646-1802年)间,居然造就了139个进士和208个举人”[56]。在全国则人数更多。何教授认为,从清初至乾隆之末,全国与“商籍”有关的进士者达420余人,举人820余人,其中在18世纪,人数尤众[57]。照此看来,清代“商籍”制度对当时科举事业、社会流动、商人地位之攀升、商业文化之发展等方面,确是发挥过应有的历史作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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