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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5:55  来源:不详
                 嗣后凡商民呈请入籍,地方官行查原籍,果系无籍可归者,先行详明   督抚,由督抚咨明学政存案方准入籍考试……嗣后如有未经呈明入籍,即寄   籍已满二十年例限,未经呈明,辄行冒考者,一经发觉,除照例斥革不准应试外,并著咨明原籍地方亦不准其复在原籍考试。[43]

此事发生在户籍政策较前有所松弛的乾隆后期,可见当时政府对一般商人流动和附籍考试的控制依然比对盐商严厉得多。  

然而,这也并非只是对一般商贾的过分要求,雍乾之后,清政府对任何流动人户的政策都是:“……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其入籍出仕。”[44]而只有“商籍”商人及商人子弟,可在寄居地以侨(寄)籍方式(即以临时户口)、甚至不必住在当地而被准许获得入籍考试资格和权利。据此,有学者认为“商籍”是“贵族”商人——盐商的一种“特权”,是政府对他们的“特殊优待”等等[45],这不无道理。

许是“商籍”的优待,乾隆中叶以后,冒充“商籍”的事件不断滋生,尽管朝廷一再重申冒籍之禁,但冒“商籍”事越演越烈,几成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冒籍者有各色人等,首先是现任地方官利用职权使子弟冒用“商籍”(官僚子弟附籍或寄居各地,原则上均无应科举试的权利)。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前后,“山东临清州知州王浦等之子王兰芳等均冒入该省商籍进学”,发现后,王浦等照律革职,浦还“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其他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置[46]。再如前面提及的王利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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