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目等。行商持有路引,方能顺利远涉贩运、住宿过关。在“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60],即商人出行,随时会受到客店对其户口身分的盘问查验。
(二)对于牙行,“有司官必选其抵业人户充应”,有的地方则需由“地方官查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具邻佑及同行互保各结,准其充补”。因为所谓抵业人户、“殷实良民”等,重身家,“自知顾惜,而无非分之为、讵骗之弊,即或有之,亦有产业可以抵还,无亏折之患” [61]。然后由布政司钤印颁发牙帖,才能充任。对他们的管理,即要有资产上的查审,邻居及同行的保结,并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加以控制。
(三)对于“在市开张店铺之家”,如京城,将九门以外的铺户,分别等则,“令大兴宛平二县征收税课,上则铺户每户征银伍两,中则征银贰两伍钱,下则免税。……如有新开者,令地总随时报县开单,歇业者即行徼销”(九门以内铺户另有差遣,故不征税课,但看来也分等则)[62]。如江南松江府嘉定县,是核各铺店大小,“分定上中下三等九则,定其数(门摊税)之多寡”,以均平苦乐[63]。……至于差取,铺户须编派值月。对这类坐贾的管制,一是核其资本,分别等级;二是另编花名,挨门逐户征纳。
明代有严格的铺商占籍轮值制度,也即铺商必须在经营地户籍注册登记制度,并将之编为排(里)甲,轮流缴物赴役。清代没有明确、强制性的铺商占籍轮值制度,但从以上各类生意人的义务看,事实上政府还是将他们分别行当进行登记,然后按编成的花名簿册加以特殊管制的。
雍乾之交,清朝许多地方州县的基层组织里甲已逐渐为保甲所替代,此后保甲成为管制、稽查人户户籍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铺商户籍基本归入保甲,由保甲实行管制。当然全国的保甲制度并不划一,因此也不可能产生全国统一的对商贾的管理机制,但其中主要的应该不外乎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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