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般商贾户籍管制之大体做法
清代前期一般商贾无专籍,“商籍”又非盐商莫属,那么政府是怎样对其衽管理和征取的呢?
清初处理从事迁徙买卖生意人户籍的一般做法是:“遇有迁徙贸易等事,亦令报明州县存案,若地方官于查收后”,随即编入里甲,日后还要审查[58]。即将这些人报经商地存案,使之寄籍里甲。清朝另一项户籍政策即如上述,迁徙人口在某地居住二十年以上,置有庐室坟墓者,可以在当地入籍,商贾倘符合这一条件,就附入当地里甲,与该地民籍无异,一样纳田赋交丁税。从笔者目前涉猎的典制文献看,清前期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商人专门管理机构,即便是商业最兴盛的地区,也是以该地的经济地位,而非其对商人商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水平著称。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对商贾又都有不同程度的征取,有征取势必就要有户籍上的依凭,更要有对这部分人必要的管理。此外,商人到处流动,他们是封建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户籍制度的破坏者,所以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其采取特殊的管束措施。
清前期与商贾相关涉的征取,大凡“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59]。一般府县有当税、房地税、牛驴杂税(有地面铺磨面用的牲畜都要征税)、牙帖税四项。商业中心店铺集中之地,有铺面税、门摊税(主要在清初有此项税种)等;差使方面,有“门面丁差”、铺户当官值月(商役)及物料的采买,等等。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征取基本是因地而异,故而各地对商人铺户的户籍管理不尽相同。据笔者目前不完全的归纳,较典型者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对于行商,政府通过在其户籍所在地发放路引以实现征管。路引上开有商人住贯、姓名、字号、物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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