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在改籍过程中,必须由有关方面提供保证书,保证利宾“原籍实系江南苏州府吴县土著人,并无亲族在直省居官”;其亲属地邻证明,“他并无父祖在直做官,实系吴县土著民人”、“小的家主历代来并没人在直省做官”[47]。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官员冒“商籍”已到了不能无视的地步。其次是民人(包括盐区土商和其他不行盐之铺商)冒籍。清朝各代例律中都强调,“将民籍冒入(商籍)之生员并其子弟,改归原籍”[48],正说明民冒“商籍”现象的普遍存在。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据浙江巡抚王亶望等奏,该省“本地之人借商籍登进者十居七八”[49]。可见情况也相当严重。
“商籍”确实带有明显的特权印记。“商籍”出现伊始,本是明朝统治者给少数大盐商的一种恩典——只在盐业发达的两淮、两浙大盐商云集的地区实施。入清以后,随着盐商垄断地位的加强,这方面的优惠仍在延续。但又应看到,这种特权和特殊优待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变革在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在逐渐弱化、衰微。国家规定人户在移居地生活二十年、置有田庐坟墓者可以入籍出仕,若换一个角度看,也可从中窥见这是清统治者对全体人民迁徙流动的认可与管束的有限度放松。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商籍”特权的弱化日趋明显。其表现有三个方面:首先,“商籍”施及面的扩大,使特权趋向一般化和普遍化。特权是相对于普通而言。明代它只在局部地区实施,此时其特殊性十分显现,清代不断扩展其实施范围,最后几乎遍布全国各大盐区。一定程度上的普及,必然使特权减弱。其二,对象下移。原先“商籍”只是少数贵族盐商的专利(或只限于少数与官府有密切关系的大盐商中),一般散商无从问津。至乾隆年间“虽数家共销一引”的中小盐商及其子弟也能争得“商籍”。从这个意义上说,“商籍”的光环已经照到所有的盐商身上。再次,清朝允许与盐商情况相类的其他群体或其他籍人,只要在移居地二十年、置有田庐坟墓,也都可获得与“商籍”同等的资格与权利。如,从顺治起,灶籍童生就与商童一样,有官学的一定配额(亦十名取一),并可藉灶籍获得考试入仕资格[50]。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前后,政府议准,“江西棚民,近年读书愈众,饬令地方官逐一清查,有实在入籍二十年以上、有田粮庐墓者,准其在各居住之州县,一体考试,量加入学额数”。嘉庆间,进一步固定棚童定额,并与土籍分额取进,“考试时,于卷面注明客籍字样,毋庸于土籍十二名合取……”[51]。对于一般客籍童生,政府的规定是,可“仿照商籍及江西棚民之例,另编客籍字号”[52],额外取进文武童生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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